撤销是取消全部或部分商标注册的请求。而撤销不使用的理由如下:-
该商标并非由业主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方面真正在香港使用,或经其同意,连续三年以上,并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如对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
程序要求:
1. 申请人通过提交法定表格连同申请理由陈述以及支持撤销非使用理由的证据,开始撤销申请。
2. 所有人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反陈述,说明与商标使用有关的证据,使用。
3. 如果业主没有提交反陈述和使用证据,书记官长通常会提出这样的推论,即撤销申请并非由业主反对,而是会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决定。他面前的资料和证据。
声明的内容:
应列出申请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特别是申请撤销生效的日期,以及撤销现有注册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
证据要求:
1. 未使用撤销的证据要求通常包括调查人员的法定声明,除了有关时期有关商标的非使用情况和状况外,查询的结果和结果。
2. 举证标准是不使用有关商标的证据的初步标准。
3. 如果所有人没有提交反陈述和使用证据,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证据不符合表面证据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授予有用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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