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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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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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费 用 |
备 注 |
商标驳回复审 |
1750元(含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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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答辩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为。商标权利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商标将被撤销注册。 |
所需证据:
- 申请书
-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申请)/身份证
复印件及个体工商营业 执照复印件 (个人申请)
- 委托书
- 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况、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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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5 - 9 个月(具体时间以商标局审核时间为准)
有效期: 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 |
如有不明之处,欢迎随时联络我们 0755-8221 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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