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般来说,撤销人不会无缘无故的随意对任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主要为以下原因包括:
1、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阻碍了撤销申请人在后商标的注册;
2、因为竞争关系,希望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打击以及其他考虑因素。
证明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存在使用行为:
1.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
在收到官方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时,需要自收到官方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提供使用证据的主体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即只要证明注册商标实际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即可。如果是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可以提交双方的许可协议、许可备案公告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声明。
3.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范围
在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范围上,以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为时间点,需要提供在撤销申请日往前推三年的证据材料,大家可能会疑惑往前推三年,如何计算呢,这个不用着急,在收到的官方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上会有清楚的描述。如果提供三年后的使用证据仅是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象征性使用,官方一般不予认可。
4.提供使用证据的地域范围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因此提供的使用证据必须以中国大陆地区为限。
5.提交使用证据的证据范围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已注册商标,应当区分情况进行维护。如果商标确实无实际使用行为,又希望维持注册的,可以通过主动补充注册的方式,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
邱律师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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