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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EUTM申请的“相对理由”

   
 

EUTM出版物

一旦EUTM申请获得绝对理由的批准,将在EUTM公告内提出异议通知,为期3个月。

“相对理由”拒绝

反对EUTM申请应依赖相对的拒绝理由。“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条规定拒绝的相对理由如下: -

1. 在先前的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时(“在先商标”),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

(a) 如果与前一商标相同,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前一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的;

(b) 如果由于与先前商标的认同性或相似性以及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相似性,在先前的领土内公众可能会混淆商标受到保护;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早先的商标相关联的可能性。

异议的目的,“以前的商标”是指:

(i) 小区商标;

(ii) 成员国(还有申请)的注册商标,包括IR商标

(iii) 未经注册的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iv) 驰名商标

(v) 未经登记的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例如公司或商号,出版物的标题

2. 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时,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在未经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除非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他的行动。

3. 在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另一个不只是具有当地意义的标志的异议下,所申请的商标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注册:根据小区立法或管理该标志的成员国法律。

4. 此外,在前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所申请的商标在与前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注册,并且要注册与该商标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先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早期的共同体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在共同体中享有声誉,而在先前的国家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在成员中享有声誉有关国家以及在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商标的情况下,将对先前商标的显著性质或声誉造成不公平的利害或损害。

5. 根据有关法律授权的任何人士反对行使指定原产地或地理标志产生的权利时,所申请的商标不得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登记:根据联盟立法或国家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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