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意见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如果申请于5月13日公布,反对的截止日期会是7月13日)。截止日期不可延长。
提出反对意见的理由
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遭到反对。相关理由如下: -
绝对的理由
申请可能会因以下绝对理由而遭到反对: -
a) 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产品形状或使产品具有其自身实质价值的形状组成的形状的标志;
b) 可在商业上用于指定产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标志或标志,或其他特征;
c) 在当前语言或真诚的既定商业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或指示;
d) 颜色,除非它们以特定和独特的方式组合在一起或与图形,措辞或其他元素组合在一起。
e) 未经相应授权,属于国家,市政当局或其他葡萄牙或外国公共机构的旗帜,徽章,盾牌和其他徽章;
f) 用于商标,财政或担保的徽章,印章或印章,用于与其适用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除非获得授权;
g) 申请人无权使用的纹章徽章或徽章,奖章,装饰品,姓氏,头衔和荣誉,或者在他有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不尊重或不信任类似标志;
h) 除非获得特别授权,否则葡萄牙政府授予其使用专有权的红十字会或其他机构的标志或名称;
i) 可能会混淆在官方会议和展览会上授予的官方装饰品或奖章和奖项的奖牌或设计;
j) 不属于注册申请人或其未被授权使用的商业名称,公司名称或企业名称或标志,或仅仅是其特征部分,如果它可能误导或混淆消费者;
k)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或如果已故,其继承人或亲属至第四层关系,使用姓名或图片,或者在获得同意后,如果造成这些人的不尊重或诋毁;
l) 侵犯版权或工业产权的标志;
m) 具有像征意义的符号,即宗教符号,除非获得授权;
n) 违反道德或违反葡萄牙或共同体法律或公共秩序的表达或数字;
o) 可能误导公众的标志,即商标指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目的或地理来源;
相对理由
申请可能会因以下相关理由而遭到反对: -
a) 复制或模仿以前由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整体或部分,用于相同的产品或服务或类似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可能误导或混淆消费者。
b) 如果商标构成整体或基本上复制,模仿或翻译葡萄牙众所周知的另一商标属于国际电联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如果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与此类商标容易混淆,则应拒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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