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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异议

   
 

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何为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是恶意抢注在先商标权人的商标,商标在先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异议的内容主要分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的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冲突,但这一工作会受到以下三个因素影响:

第一:客观因素,商标审查的数据来源于商标管理系统之前纳入的数据,数据库记录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错。因为建立数据库是通过人工劳动完成的,该数据库记录了数百万条的商标信息,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审查程序本身也不可能检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极其复杂,尽管审查程序的设计尽可能全面地考虑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类型,但显然无法穷尽。例如,对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标,现有的审查程序很难检索出来的。

第二: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第三: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只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进行,一般只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作出判断。至于是否损害他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问题,难以通过实质审查工作来解决。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存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可以对被异议商标作进一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当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了其权利。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反对商标被核准注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被异议人进行答辩的权利,被异议人通过答辩也可以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尽可能让自己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

商标异议不但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还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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