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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如何处理

   
 

在商标申请的审查中,除商标近似被驳回之外,商标“缺乏显著性”也是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理由之一。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关于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法条,主要是《商标法》第十一条,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虽说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会被驳回,但是某些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进而核准注册的,这就是驳回的相对性,并非绝对不可商量。某些看似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明确的认知,由于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其作为商标的区分性也逐渐提高,那么这部份商标便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最终取得商标权。

比如农夫山泉旗下的“水溶C100”,农夫山泉最早于2008年对“水溶C100”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但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经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后。该公司继续投入大量的广告对“水溶C100”进行宣传,且在宣传过程中继续进行“水溶C100”的商标申请,几经驳回和复审程序,最终商标局认定该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具有商标所要求的特殊性,该商标终获核准。

因此,商标申请万一出现驳回的时候也不要立刻“放弃治疗”,大量的使用证据,大量的广告宣传,加上职业代理人丰富的复审经验,成功注册的机率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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