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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被驳回时如何回应大韩民国专利厅(KIPO)

   
  拒绝申请的理由有很多,但最常见的两个原因如下:

1)商标不独特
2)商标具显著特性,但标志曾是在申请前被引用

当申请因第一个原因被拒绝时,您需要确保您申请的商标确实不具有特色。因为审查员作为一个人有可能会误解。 《商标法》第6条第(1)款界定了无特色的商标,即商标和技术商标的通用名称,重要的地理名称以及简单和普通的商标。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以欠缺独特性而拒绝的原因难以遏止。坚持商标是独特的并没有意义,因为审查员会更清楚地知道它是否与众不同。当然,如果你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来断言你的商标是独特的,你可以遏止反对。但是,遏止不明显的原因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您没有明确的身份,并且您仍然想要注册商标,则可以与另一个独特商标一起进行新申请。换句话说,如果您将独特的设计与非独特的设计相结合,您将能够注册,因为其独特的部分。由于并非所有商标组成都必须具有独特性,因此只有部分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其中包括未经识别的商标,因为整体被认为具有歧视性。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效果仅限于独特的设计。未经识别的商标与特殊设计一起注册的事实并不一定导致对未识别部分的专有权利。

当申请因第二个原因被拒绝时,您需要检查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以及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是否与正在进行的商标相似。有时,由于审查员的错误,即使分类不同,也可能会通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可以通过声明注册商品不相似来进行注册。

接下来你可以做的是审查被引用的商标是否有失效或取消的理由。只要有商标曾被引用,后来的商标不能一式两份注册。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因此,如果被引用的商标根据取消请求不再使用三年,您可以取消被引用的商标并通过请求不使用注销判断来注册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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