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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香港商标申请

   
  异议应在《香港商标官方公报》公布商标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申请书于3月1日发布,异议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截止日期可由主管当局行使酌情权延迟,为期2个月。

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
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遭到反对。有关条文载于下文:

绝对的理由

申请可能会以绝对理由反对如下:
• 标志不能够区分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标志,和以图形方式表示
• 没有任何特色的商标;
• 商标仅由可能在贸易或业务中用于指定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标志或商品的其他特征服务;和
• 商标完全由习惯于现行语言的标志组成,或者以本行业诚实和惯例的惯例构成。
• 如标志仅由以下物品组成,则不得注册为与货品有关的商标─
(a) 由货物本身造成的形状;
(b) 获得技术结果所需的货物形状;或
(c) 为货物提供实质价值的形状。

• 商标如属以下情况,则不得注册─
(a) 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 或
(b) 可能欺骗公众。

• 在以下情况或一定程度达到一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
(a) 根据或凭借法律被禁止在香港使用; 或
(b)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恶意的。

• 商标不得在包含或一定程度包含的情况下进行注册-
(a) 国旗或其外观设计;
(a) 国徽或者其外观设计;
(b) 区旗或其设计; 或
(d) 区徽或其设计。
• 商标中包含受《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保护(巴黎公约国家或世贸组织成员或某些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国徽等 相对的理由 申请可能会以相对理由反对如下:
• 如有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同;和
(b) 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较早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 如有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与较早的商标相同;
(a) 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于较早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和
(b)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

• 如有以下情况,商标不得注册─

(a) 该商标类似于较早的商标;
(b) 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先前的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相似;和
(c)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

• 商标是 (a) 与先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和
(b) 建议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与早期商标受保护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先前的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享有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权,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后者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或不利于先前商标的特征或声誉,则不得注册商标。

• 商标可能被阻止在香港使用的情况下,不得注册─

(a) 凭借任何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在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标志贸易或经营(特别根据假冒的法律); 或 (a) 凭借上述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特别是凭借著作权法或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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