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0年代时期,许多业者不具有商标申请保护的观念,然现今对智慧财产权意识兴盛之时代,商标维权逐渐普遍,当未登记商标注册之业者被商标权人以未经同意并授权,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于相同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为由提起告诉,该如何主张自己无商标侵权之事实呢?此时,商标法中的『善意先使用』便可使其顺利解套,以下作一探讨。
取得商标专用权虽赋予商标权人专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权利,但为避免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及调合商标先注册主义与先使用主义之冲突,商标专用权之效力仍须受到一定之拘束。其中善意先使用规范于商标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
所谓「善意」,在民法上称之「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之情况,因此善意先使用,应可推测商标法中所指的善意应解释为「不知道他人商标的存在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判断是否善意之时点则是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这是为了保护在先商标使用者之权利,且商标的精神为使用,虽然我国商标为注册主义,但为了保护善意先使用之一方,因此不受他人商标权之限制。
对于善意先使用的一方并非无限扩张其使用之范围,为了保护已商标注册人,可要求善意先使用者在使用之商标上加上适当之区别标示,以免损及商标权人之权利。
因此,凡是早于系争商标申请日前使用,且能够提出有利之事证的情况下,便能顺利赢得官司。另外,如欲将商标申请注册,可另行对系争商标提起异议或评定为手段,将障碍排除后,顺利取得商标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