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商标时,常常收到商标代理人的建议将商标的某些部份提出声明不专用,以避免未来补正需要或是遭到智慧局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回覆的机率,甚至不予核准;但,到底甚么是声明不专用呢? 有甚么字词需要声明呢?
依据商标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识别性部分,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应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未为不专用之声明者,不得注册。」所谓不具识别性部分,指的就是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特性的说明、通用的标章或名称或其他。
举例来说: 「」使用于清洁剂等商品,其中「大师」是自我标榜的用语,「居家大师」指的是专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人士,主要是针对其商品质量及专业特性的说明,应声明不专用。
但审查实务上也有一些字词是不需特别声明不专用但在审查时自动列为不专用的,主要是直接说明或描述产品或服务的字词;如: 「火锅」用于火锅店、饮食店;「美味」用于面包、蛋糕;「FASHION」用于衣服、皮夹、彩妆等。或其他常用商业常用的字词如: 「牌」、「集团」、「小铺」等等。
其实在各个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领域中,可能有的不专用字词皆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及办理经验,提供最有助于贵司商标申请最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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