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功能是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来源,许多申请人为了促销目的,喜欢将与商品及服务有关的质量、功能、产地等说明纳入商标中一并申请,然而,商标能否通过核准,主要在于该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其判断标准,依「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规定,应考量个案的事实及证据,就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关系、竞争同业使用情形及申请人使用方式与实际交易情况等客观参酌因素,并作综合判断。
当商标图样之文字(包括中文、英文及其他语言)单纯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说明性文字或通用性名称,则会因不具识别性而遭到核驳;反之,如仅为一部分文字,主管机关将要求就这部分声明不专用,换言之,其判断标准在于是否造成商标权利范围不明确。
例如:「DORRI KAFFE德力咖啡及图」使用于咖啡、咖啡豆、即溶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咖啡」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成分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德文「KAFFE」为「咖啡」之意,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成分说明,不具识别性,德文非国人普遍熟悉的语言,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及于该文字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张商标权。
为了避免商标申请后遭补正、驳回,导致取得商标权利的延宕,因此在商标申请前,建议找一个值得信任的代理人检索及判断,让申请过程得以顺利,尽早取得商标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