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黎公约」(即 Paris Convention)下,近176个成员国皆对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保护尤为关注。若要企业在所有的成员国中,把企业商标申请成为注册商标,除费用非常昂贵外,也有点不切实际。因此,企业会随着生意的发展才把商标注册伸延至生意到达(或将快到达)的国家,这样的做法合情合理。
但这所谓合情合理的做法便造成了在不同国家「盗注」的出现。
盗注商标
若果企业商标被第三者在企业不知情下成功「盗注」,那企业便麻烦了。要知,若企业商标在外国被盗注,先别说企业的当国代理,就算是企业本身也会在法律上有侵权之嫌。这种现象着实有点令企业「无奈」,即使「无奈」,企业亦需要面对现实和(更重要的是)在该国夺回被「盗注注册商标」(「盗注商标」)。
被企业当国的代理盗注
如果「盗注商标」的注册人是企业当国的独家代理,企业是可透过「恶意」(即Bad Faith)的申诉理由来申请取消「盗注商标」,或要求代理将盗注商标转给企业。据笔者了解,在「巴黎公约」下的所有成员国中,包括中国、美国、英国等均有此诉讼理据提供给企业来取消「盗注商标」。
但有些狡猾的代理不用自己的名义盗注。这时,企业要证明「恶意」就较困难。
企业在当国拥有声誉
若果注册人(在表面上)并非企业的代理,上述的「恶意」未必能足够应付「盗注商标」了。那时,企业便需依赖在当国拥有的「声誉」来作诉讼理据。只要企业(或其代理)在当国曾长期使用过企业商标而该企业商标又非常接近「盗注商标」,且企业能提供单据、推广记录和/或销售量,来证明企业商标曾于当国长期被使用,企业便不难引证他在当国拥有的声誉来取消「盗注商标」。
然而,要用声誉来取消「盗注商标」,企业必须要证明「盗注商标」所注册的产品正是企业商标所使用的产品。不然,声誉在企业商标所使用的产品外的「盗注商标」便不适用。
若果「盗注商标」的注册产品真的有别于企业在当国曾使用过企业商标的产品时,那企业只可依赖如以下的最后的「黄牌」—「在先权利」来对付「盗注商标」了:
在「盗注商标」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前,企业拥有—「在先权利」(即Prior Right),例如版权或注册外观设计。
版权
若「盗注商标」是一个图案或载有图案,只要企业能证明它是该图案的版权拥有人,即是说企业能提供该图案的版权作品(即图纸)和版权资料(如作者名称,创作日期等等),企业便可藉着诉讼理据来把「盗注商标」取消。但具体情况仍然要视乎当国的版权法例。
若「盗注商标」是文字(并没有图案),那上述三种诉讼理据均有可能不适用。
企业应要有的措施
为避免日后企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于取消「盗注商标」上,最实际的方法是:定期进行商标监察(即Watching Service)。
那便是说,企业要委托专人在该各成员国中定期查册商标申请公告。若发现有人申请注册企业的商标(或接近企业的商标),监察会实时发力,为企业提供详细信息。只要企业在公告期间作出反对,「盗注商标」的申请便不会实时成功,进而避免了「盗注商标」的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