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疑惑,申请商标已经核准公告了,为甚么还会被提出异议?其实,商标被异议的阶段与期程依每个国家规范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以台湾为例,商标异议期是在商标申请注册公告日后「三个月」内,由任何对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人都可以提出的;如果在公告期满,并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下,这个商标就会成功注册。
一般而言,商标被异议的理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以在先商标为由: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人)认为您的申请商标与其所注册在先之商标于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并且可能进一步的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不希望让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或服务之来源的情形下,异议人就会以在先注册之商标提起异议,根据笔者的经验,此种异议理由是最为常见。
- 以著名商标为由:异议人于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认为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会有淡化商标之疑虑。举例来说,如果 商标在第30类饮料商品已经注册并且为着名商标,当其他人在第12类手推车注册 商标时,商标权人就可以依据自己第30类商为着名商标的理由,针对在第12类的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 在后申请商标遇到阻碍:如果商标申请人已经是著名商标,又欲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后,但被其他人申请在先的时候,申标申请人可以针对先申请的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举例来说,A商标在第21类已拥有注册商标,因商业版图扩大而需要在第35类申请注册,但发现已经有B商标已经在第35类核准注册,A商标权人为使自己在第35类上可以顺利注册,于是就以自己在先注册第21类商标为多角化经营的著名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当作是一种使其商标顺利核准注册之手段。
- 因业务往来或知悉情况遭恶意抢注:异议人有注册商标使用在先,但申请人因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该商标存在,并恶意申请注册在先;象是如有台湾A工厂(拥有A商标)透过代理商持续出货到中国地区贩售,有一天发现代理商竟然将自己的A商标在中国注册,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异议人(商标权人)在证据材料充分之情形下,比较容易把商标权利取回。
上述情况是判断商标被异议之原因,如何在答辩中攻防,此时可寻求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公司,帮助您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