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常常看到有人在贩卖从国外带回来的商品,也就是所谓的平行输入、平行进口货品,究竟平行输入的商品是否会构成侵权?所谓的平行输入商品,指的是没有经过代理商进口的商品,但该商品不等于是仿冒品,它一样是由原厂制造的,只是没有透过原厂公司直接或间接授权由代理商入口,在某些国家,平行输入是被禁止的。
在台湾,平行输入采的是『权力耗尽』原则,也就是说,当消费者透过合法的方式(如:购买、受赠)取得商品后,权利人对该商品的使用权与贩卖权即为耗尽,故权利人不得再对该商品主张权利。
商标法第36条第2项「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国内外市场上交易流通,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防止商品流通于市场后,发生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是消费者并无来源、质量不同,或混淆误认之虞,真品平行输入及销售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权之侵权。
反之,如果明知是仿冒品却还是进口,或是输入的原厂商品不是在台湾注册的商标权人或其被授权人所产销的商品,就有构成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可能,且会有刑、民事责任。建议进行商业交易行为前,还是先取得商标证书或是商标权人的授权,以避免有侵害他人商标权之情事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