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处」拒绝商标申请的主要理由有两个的:
- 「绝对理由」(即Absolute grounds)和
- 「相对理由」(即Relative grounds)。
绝对理由
在香港,商标申请注册通常在以下8类情况下会以「绝对理由」而被拒绝。
1. 通用术语
如果申请的商标是一个通用术语,「商标注册处」大多会拒绝这项申请。
例如,如果一间公司意图注册商标「隐形眼镜」以销售隐形眼镜,这一商标将会因为「隐形眼镜」是此产品的通用术语而被拒绝。以下是其他通用术语的示例:
通用术语 |
产品 |
冰皮月饼 |
月饼 |
桌子 |
家私 |
袋 |
手袋 |
2. 描述性术语
交易中,有些文字经常用于描述讨论中的产品。例如,商标「美味」大多会因为其具有描述性而被拒绝用于销售食品。实际上,允许任何单一的食品生产商排他性地使用「美味」来对其产品进行销售将被认为有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用一份免责声明来澄清对此商标中的特定部分并未获得独占权。
同样,如「快速」和「最好」以表示质量或赞美的术语大多也会产生类似的反对,除非他们作为一个有特色商标的一部分。
描述性术语 |
产品 |
准确 |
手表 |
口渴 |
不含酒精饮品 |
快速 |
机动车辆 |
3. 欺骗性的商标
有些商标可能会在产品的属性、质量或地理的来源上对消费者产生欺骗或者误导。这类商标在香港是不可注册的。
例如,用「奶牛」演绎的商标去销售「人造黄油」(即Margarine)将很可能被拒绝,因为这将被认为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因为消费者很可能将此商标与牛奶制品(即人造黄油)相关联。
欺骗性的商标 |
产品 |
LIGHT |
香烟 |
YOUTH GLOW |
化妆品 |
苹果 |
香蕉 |
4. 违反公共命令/道德的标志
被认为是与公共命令或道德相违背的标志是不可注册的。被认为是违反通常所接受的道德及宗教上规范的文字或说明是不允许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5. 旗帜
旗帜,徽章,官方标记以及国家符号通常都被排除于商标注册范围。
6. 知识产权
声称知识产权的标志也是不可注册的。这些商标包含或由下列词语组成的:「专利」,「注册外观」,「版权」或「影射」。
7. 姓氏
在香港,姓氏一般规定为不可进行注册。相反,代表特别或特定种类的名称可以注册。
8. 地理性质的名称
地理上的名称一般规定为不可进行注册,但这项规定有些例外的情况。
大多数公司的一个通常错误是,他们总是申请带有描述性或与产品、服务具有直接相关性特征或性质的商标。这些申请都将根据《商标条例》的第12条款而被反对。
相对理由
当商标与先前的商标权利产生冲突时,申请会因相对理由而被拒绝。
如果同类产品存在两个同样(或者非常类似)的商标,这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如果商标被认为是与先前的商标一模一样或类似到令人混淆而且是用于同样或类似的产品时,该商标将会被「商标注册处」拒绝或反对。
商标 |
先前的商标 |
KODAI |
KODAIT |
GUCCU |
GUCCI |
ZAMZUNG |
SAMS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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