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须具有识别性,而商标识别性又区分为先天识别性与后天识别性,前者指商标本身固有,不须经由使用而取得其识别能力;后者则为本身原不具备识别性,但经由在市场上大量使用,广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得认识其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则具有商标识别性。
然而,有种状况是不得透过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而核准注册(即本身单纯为功能性文字所组成之商标),如商标若仅为发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所必要者,基于公益考量,为避免妨碍公平竞争与社会进步,禁止由一人独占,亦不能因申请人经过使用且在交易上成为识别标识而主张具有后天识别性,纵使其注册已超过5年,若确实为发挥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所必要者,仍有被撤销注册的可能。
核驳案例如下:
- 「Parfum」即法文之香水,使用于香水商品,为商品本身的通用名称。
- 「职人用」在日文为专门职业人士使用的意思,指定使用于牛奶、奶水、鲜乳、奶酪粉、鲜奶油等商品,为商品适用对象或商品质量、特性的说明。
- 「德用」在日文表示物美价廉、经济实惠之意,指定使用于蜜饯、口香糖、太妃糖、水果糖等商品,有自我标榜标示该商标的商品物美价廉之意,为商品的相关说明。
- 「一番鲜」使用于啤酒、汽水、果菜汁、四物饮料等商品,「一番」为日文「第一」之意,「一番鲜」有最新鲜的意思,为指定商品质量、特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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