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功能,主要系为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即表示其具有商标之功能,然申请人往往为了促销之目的,而将商品或服务相关之功能、质量或是产地等说明,甚至是广告标语一并放入商标图样中且提出申请,但在竞争同业中,商标图样所含前述事项是否具有专用权,早期对于这种情况,主管机关均要求申请人将说明性或是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删除后予以核准注册,但这种方法并不合理,因此发展出声明不专用的制度,以下就说明性文字及通用名称
举例说明:
一、说明性文字:
- 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当说明性文字为同业及公众经常使用于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如针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有密切关连的特性,原则上可据以认定该部分属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无须声明不专用。例如: 使用于各种不动产之租售、不动产买卖、租赁之中介等服务,「不动产」为服务内容(不动产相关服务)的说明,常见使用于房地产业界,无须声明不专用 。
- 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使用于酱油商品,「薏仁酱油」为指定商品原料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因为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虽罕见同业及公众用以说明酱油商品,仍无须声明不专用。
二、通用名称:
使用于纸袋商品,「袋」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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