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一个注册商标没有连续三年被使用,第三者可申请把它取消(即Revoked)。
以上的申请是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条所作出。申请取消的范围可包括整个注册商标或该注册商标没被使用的货品上。所以申请取消可以是整个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货品而已。
基于以上原因,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考虑申请于使用中或未来三两年将会使用的货品,从而避免第三者的挑战。
至于第三者申请作出取消注册商标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两个:-
- 第三者的商标申请被注册人的注册商标阻拦(「情况一」)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处」会在收到第三者的申请后反对申请,理由是第三者申请前已有注册人把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为注册商标。因此对第三者而言,取消注册人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其中一个可令它的申请通过的方法之一。
- 与情况一一样,第三者作出取消的原因只是想与该注册人谈判而已(「情况二」)。那就是说,当「商标注册处」依赖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来拒绝第三者的申请时,若注册人同意,第三者的申请仍可通过并可成为注册商标。在这情况二下,第三者在作出申请取消后不久都会向注册人「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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