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SUNG PHARM(三星制药)与SAMSUNG Electronics(三星电子)之间的商标争议始于2015年,当时三星电子对三星制药提出的商标“ ”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是,三星制药申请的商标“ ”和三星电子拥有的商标“ ”之间会产生混淆。但是,韩国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这项异议,并允许注册“ ”商标。
三星电子没有放弃并针对“ ”的注册提出无效审判。但是他们也失败了,因为他们没有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驳倒这个商标。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之一是:三星制药成立于1929年,而三星电子则起源于1938年成立的公司。 三星制药成立之后三星电子才成立,且三星制药的品牌一直被使用,证明其商标已为客户所熟知。
在无效审判的上诉失败后,三星电子放弃了进一步的举动,三星制药在长期纠纷中成功保留了商标权。
通常,“ ”商标对消费者来说似乎更为著名。但是, “ ”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这一事实,确实能证明“ ”商标像“ ”一样也是众所周知的商标。因此,两个商标都享有商标权,即使它们共存,也不会使消费者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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