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商标时,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意见审查书 — 这是很常见的。该驳回可能是轻微或主要的。主要的官方意见审查意见, 如以可能混淆为拒绝理由, 需要美国注册律师起草有利于被拒绝商标的答辩。
杜邦因素
混淆可能性是由审查员视乎个案而发出的。当审查员认为该注册商标有可能使消费者对双方的产品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错误或欺骗时,就会发出该通知。官方意见审查书将提供违反1946年《拉纳姆法》 第2(d)条 的被引用的商标。在商标法中,审查员根据杜邦因素 来断定混淆可能性,尽管不一定所有因素都存在。这些因素是:
1. 商标整体上的外观、声音、意义及商业印象方面的相似或不相似。
2. 于申请或注册中描述的或与使用中的在先商标有关的商品的相似或不相似及性质。
3. 已确立的、可能会持续的贸易渠道的相似或不相似。
4. 销售的条件及购买者,即 「冲动 」与谨慎、成熟的购买。
5. 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6. 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的数量和性质。
7. 任何实际混淆的性质和程度。
8. 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混淆的情况下,同时使用的时间及条件。
9. 商标使用或不使用的产品种类。
10. 申请人与在先商标拥有人之间的市场联系。
11. 申请人所禁止其他人于他们的产品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的程度
12. 潜在的混淆程度
13. 任何其他能够证明使用效果的既定事实
普通分析
一般来说,在分析商标案件中的混淆可能性时,以下两项因素会被考虑:
(1) 被比较的商标之间的相似之处及
(2) 被比较的产品及/或服务的相关性。
相似之处可被分为:
1) 外表
2) 声音
3) 商业印象
4) 意义
再者在裁定案例后,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的审查员提供了以下陈述:
1) 此外,消费者一般倾向注重任何商标或服务商标的第一个字、前缀或音节。
2) 当评估包含文字及设计的复合商标时,文字的部分通常更被重视,因为它有可能为购买者留下更大的印象、被他们记住及在参考或索取商品及/或服务时使用。
在申请商标时,请谨记以上因素,以防收到官方意见审查书,如混淆可能性。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以下列举了一个商标冲突的例子。
例子
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为: “SIDE HUSTLE TEACHERS”为「教育服务,即提供创业领域的网上课程及辅导课程;教育服务,即通过网站向教师提供创业建设、二次就业及创业增长的网上指导。」
所引述的注册商标为:
“SIDE HUSTLE PRO”为「娱乐服务,即提供创业和营销领域的播客;教育服务,即通过小区论坛提供资源及进行创业和营销领域的现场和网上辅导、课程、研讨会及工作坊。」
以上商标是相似的商标因为:
1) 相同用字 ‘SIDE HUSTLE’
2) 首两个字是相同的 ‘SIDE HUSTLE’
3) 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文字,并没有任何设计以消除相似之处
4) 用广义的用字来描述教育服务,而它包含了所描述类型的所有服务,包括注册人较为狭窄的相关服务
5) 对购买者的性质、类型、贸易渠道或级别不作限制
因此,这些商标的声音、外表、意义和整体商业印象上很相似。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不一定要相同才能满足混淆可能性被拒绝的条件。商品和服务也不一定要相同,有相关性仍可以导致混淆可能性被拒绝。
即使你的商标被拒绝注册,你仍可以通过一些途径来解决混淆可能性被拒绝。如果审查员拒绝接受你的律师起草的论点,你可以向美国商标评审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上诉。同时在提交申请前做好功课,并进行商标检索报告,该报告能够显示可能因相似性而导致冲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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