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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区别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区别

公司或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异议和无效到底有哪些区别,他们的审查主体、审限以至审查标准分别是什么,下面通过简单的对比来对这两个商标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两个程序进行梳理。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该条被归纳在《商标法》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也就是说,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通俗理解为至少该商标要有初审公告号并在初审公告期内方能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註冊商标。

而註冊商标的无效宣告条款则是划分在《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说,能被提出无效的商标在程序上至少已经是注册成功的、属于真实意义上的註冊商标。

二、受理、审查机构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改革后,受理、审查商标异议的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业务部门,即平时所称的“商标局”;而受理、审查商标无效宣告的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部门,即平时所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当申请人收到的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收到《受理通知书》里,页面上右下角所盖国家机构印章上的也有所不同,也能看出两者的区别。

三、提出申请的时机不同

如前文所述,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在初审公告期内三个月,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的无效宣告因争对的是已有《注册证》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里所说的注册之日指从注册公告之日。

四、审查依据不同

商标注册和商标异议审查机构相同,均为商标局,其审查着眼点及审查标准相同,都是主要考察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近似:产品相同或关联,标样近似,两者兼备才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对于社会影响程度及产品的使用用范围和品牌知名度考虑较弱;如果异议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抢注商标的恶意性、过硬的荣誉、具有较大影响力证明和广泛市场销售范围的材料,那么异议案件还是有很大可能取胜的。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五、审限的区别

商标异议的审限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异议的审限与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日密切相关。

无效宣告的审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无效宣告的审限与商评委收到无效宣高申请之日密切相关。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商标的异议以及无效宣告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大的,笔者简单的从以上五方面浅析二者,希望能为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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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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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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