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这些程序在现今的商标注册、使用流程中耳熟能详,但是,什么叫商标的无效宣告呢?在国内,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了,但却被宣告无效是什么情况呢?这个问题有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国家已经核准后又宣告无效,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下面为大家做出如下分析:
一、《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那么,总结以上可知,商标被宣告无效,可分别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局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违反以上相对或绝对禁止型条款,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而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在中国,因商标局每天需要做出数以万计的商标注册、撤销等具体商标行政行为,故实际上履行商标无宣宣告的申请人,仍然是以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居多。
二、下面我们例举现实中的成功案例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商标无效宣告进行详细说明
香港某公司A分别于2006年及2012年在第9类0901、0907、0908、0913、0922群组上注册B商标,因业务发展需要,A欲在第9类0912群组上继续注册B商标时发现,抢注人C于2016年在第9类0912群组上抢注B商标,之后,C将抢注成功的商标以高价向A兜售,随后,A向商评委提出对于C抢注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的请求中,A不仅提供了C将抢注成功的商标以高价向A兜售的证据,还发现C作为个人却注册了一千三百多个商标,其中不乏“魅族”、“MACBOOK”、“macbookair”等与他人知名品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评委认为C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对C抢注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根据以上案例总结,当发现有人抢注你的商标时不要惊慌,我们可以从以下切入点来判断能否提出商标的无效宣告:
①是否构成类似商标上的近似商标;
②是否存在恶意抢注及商标兜售行为:
③是否大量、超量注册商标;
④是否违反前页例举的其它情况。
当发现抢注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既可以提出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以上就是商标无效宣告条件的详解介绍了。总的来说,商标无效宣告是商标维权的一种方式,主要对抗的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给予各位在先商标权利人保护商标的一种手段。在实际操作案例中,有不少企业将商标无效宣告作为武器,主动出击达到自己品牌战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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