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取消聆讯中,法官会根据法律原因及商标法第73条发出判决书取消商标。
因不使用而取消的商标,商标应在取消之前超过三年没有使用。(商标法第73条第1款)
取消商标的原因
- 商标持有人或其专属许可证持有人皆没有使用商标
- 商标没有在某种产品上使用
- 聆讯前商标连续三年没有被使用
- 没有合理的不使用商标的理由
申诉人和答辩人
申诉人只限于利益相关的人士,答辩人是聆讯之时的注册商标持有人。
申请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于多于一个产品,聆讯可以取消该商标在所有或部分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法第73条)
因此,你可以为每个特定的产品提交商标取消申诉,以免影响其他产品。
但是,但你申请部分产品的取消聆讯时,应包括类似商标的所有产品,以避免法官因有某些类似产品在该商标下仍然注册为由而拒绝申请。
何时申请
只有在商标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因不使用而取消商标。
证明责任
如果申诉人声称该商标未有使用,商标持有人(根据商标法第73条第4款的定义)需要证明他/她有在一个或多个产品上有使用该商标。
商标法第73条第1款第3项的商标申请规定已经被2013年10月6日实施的经修订的商标法(11747号法)(商标法第8章第5款)废除。先前的条文对在新法例实施之前提交的申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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